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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红十字会 河南省卫生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
发布于:2014-05-20 17:44   作者:admin   浏览:  
                     河南省红十字会 河南省卫生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红十字会、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自2011年7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卫生部正式批准我省为全国第二批人体器官捐献试点省以来,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我省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的健康发展。为继续稳步推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意见》(中红字〔2012〕39号)精神,并结合试点工作实践,省红十字会、省卫生厅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河南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为宗旨,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稳步推进人体器官捐献移植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遵循“自愿无偿、博爱奉献、人道救助、规范操作”的原则,开展我省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三、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多部门合作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人体器官捐献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工作队伍和信息平台;完善保障、激励措施和监督管理机制;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动员,全面普及人体器官捐献知识和相关政策,传播“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加强对外交流、对志愿捐献者的人道关爱、对逝者的人文关怀,逐步形成科学、公正、高效及适合我省实际的人体器官捐献体系。
    四、具体措施
   (一)推行人体器官捐献的规范化管理
人体器官登记、接收、使用单位应建立严谨、规范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遗体实施捐献后的使用手续,严禁买卖或变相买卖遗体器官。要科学合理地确定移植接收对象,严禁优亲厚友现象的发生。对使用完毕无保留价值的遗体及摘取后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移植的人体器官(组织),应在专(兼)职协调员见证下,火化后妥善处理,并将相关书面证明上报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将按照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二)建立健全人体器官捐献监督管理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规范医疗操作程序,完善监督管理机制,落实监管责任。
    1、各移植医院要按照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工作的通知》等要求,明确责任,依法执业,进一步建立、完善并落实人体器官移植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依法规范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非移植医院要加大对潜在捐献者的摸排,掌握真实情况,及时、认真上报潜在捐献者相关信息,严禁违法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对于有违法或违规的行为,按照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肃处理。
   (三)建设和培养协调员队伍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负责整个捐献工作的落实,在人体器官捐献的过程中承担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必须具备医学、法学、伦理、心理等知识。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组织协调员的定期培训、考试考核、证件发放及年审等工作。各移植医院要积极培养具备较高思想素质和品德修养、符合条件的兼职协调员。
    专(兼)职协调员主要工作职责是:专职协调员负责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知识普及、宣传和咨询工作;与潜在捐献者家属进行沟通交流,解析器官捐献的基本常识和重要意义以及相关政策等;指导捐献者或其亲属(法定代理人)规范填写捐献自愿书、登记表;见证人体器官分配,联系器官获取组织;见证器官获取和运送过程;负责完成捐献后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参与协调对捐献者家属的慰问及缅怀纪念;完成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安排的其它工作。兼职协调员负责普及宣传人体器官捐献基本知识;发现潜在的人体器官捐献者,并协助专职协调员开展工作。
   (四)建立协调员持证上岗制度
    人体器官捐献专(兼)职协调员、人体器官捐献志愿工作者,移植医院人体器官获取人员等各类人员都必须持有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统一颁发的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证和副主任医师以上的移植医师资格证,实行持证上岗。各级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过程中须佩戴有效的工作证件,在人体器官获取人员进入手术部(室)前,专职协调员应配合医院工作人员查验其证件。
   (五)大力开展器官捐献知识的宣传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人体器官捐献知识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舆论媒体,积极开展面向社会大众和患者及其家属的宣传,逐步扩大潜在捐献者的信息来源渠道。
   (六)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要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与管理,积极开展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人文关怀、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与宣传。各级红十字会具体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信息报送、捐献见证、缅怀纪念、救助激励等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要明确职责分工,以开拓创新的精神,不断积累工作经验,促进我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复杂的任务,各地、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共同推进我省人体器官捐献移植事业的健康发展。
请各省辖市红十字会、卫生局将本通知转发至所辖县(市、区)红十字会、卫生局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施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河南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联系方式:
    河南省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
    联系人:毕学义  电话:0371-65949885
    河南省卫生厅医政处
    联系人:王秀萍  电话:0371-65897865
 
    附件:1、河南省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组织结构及职责
          2、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工作流程
 
     
 
 
 
附件1:
                河南省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组织结构及职责
    
    河南省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由省、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及以下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构成(见附表)。
    一、河南省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
   (一)河南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由河南省红十字会、河南省卫生厅和其他相关部门组成,下设河南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河南省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和河南省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等。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依据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政策并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具体的河南省人道救助实施办法。日常执行机构为河南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设在河南省红十字会。
   (二)河南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负责我省人体器官捐献宣传推动工作;负责招募、培训并管理省内人体器官捐献志愿者队伍、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和从事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相关人员;负责向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者登记管理系统上传相关信息;负责组织我省人体器官捐献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参与人体器官获取分配工作,对器官获取分配过程进行监督见证;负责接收政府拨款与社会捐赠,建立并管理我省人体器官捐献基金;依据我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制定的救助实施办法,对困难捐献者家属进行人道救助;开展对人体器官捐献者的缅怀纪念;负责协调我省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和我省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开展工作;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等。
   (三)河南省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主要职责是:为我省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提供政策建议、决策参考和技术咨询;协助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对从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相关人员开展法规、政策、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协调捐献器官的分配与共享;对移植医院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进行监督指导。
   (四)河南省人体器官捐献评估小组。负责对潜在捐献者是否适合捐献做出最终评估;负责对从事人体器官捐献评估工作有关人员的理论、标准和技术培训;对潜在捐献者救治医院有关医务人员评估、供体维护等工作提供业务技术咨询和指导。
   (五)河南省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负责协调、指导、实施我省的人体器官获取等工作;负责对从事人体器官获取有关工作人员开展器官获取方面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二、河南省辖市(县)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
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可根据需要设立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或登记站,具体承担特定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报名登记、资料收集、数据统计、业务咨询、协调员联络等工作。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或登记站设在所在地红十字会,人员由所在地红十字会指定专人负责。
 
 
 
 
 
 
 
 
 
 
 
附表:       河南省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组织结构图
  
 
 
 
 
附件2:
 
                 中国公民逝世后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流程
 
    中国公民逝世后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按照捐献过程和主要内容共分报名登记、捐献评估、捐献确认、器官获取、器官分配、遗体处理、缅怀纪念、人道救助等八个重要工作环节。
    一、报名登记
    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居民,愿意身故后无偿捐献器官者,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住院地的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或登记站办理人体器官捐献意愿登记手续。
    填写由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统一制作的《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自愿书》(建议征得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等近亲属的同意),填好后可邮寄、传真或书面交至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或登记站。由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或登记站向报名登记者颁发统一制作的《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卡》,并负责将自愿捐献者相关资料录入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系统,并保存原始资料。
    二、捐献评估
    当潜在捐献状态出现后,如果本人曾经有捐献意向或家属有捐献意向,则可以由家
 
属或医疗机构的主管医生联系所在医疗机构的信息员或协调员,并上报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或省红十字会)。
    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派专职协调员和专家评估小组前往潜在捐献者所在医疗机构开展工作,医疗机构及所在地红十字会应派专职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三、捐献确认
    经评估,应符合人体器官捐献相关标准,在协调员见证下,由捐献者家属代表填写《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捐献者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均应签字确认,或委托代表签字确认(有委托人书面证明)。
    专兼职协调员负责收集捐献者的户口本、身份证(出生证明)、结婚证、死亡证明及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并上报捐献者所在医院伦理委员会和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
    按照《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指南》和死亡判定标准及程序的规定,捐献者的死亡由所在医疗机构判定。
    四、器官获取
    在捐献确认工作完成后,由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派人体器官获取组织按捐献意愿实施器官获取工作,并摘取《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中同意捐献的人体器官或组织,捐献者所在医疗机构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提供手术部(室)和必要的医疗辅助等设施、设备。专职协调员见证人体器官获取过程。
    获取的人体器官应按照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保存和运输。
    五、器官分配
    根据中国人体器官分配的相关规定进行分配。专职协调员监督、见证分配过程。
    人体器官移植完成后,由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或人体器官移植定点医院向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红十字会)报告器官接受者的相关资料,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填写《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完成登记表》,并上报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
    六、遗体处理
    从事人体器官获取的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捐献者的尊严,对摘取器官完毕的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捐献的器官(组织)外,应当恢复遗体原貌。
    对于有遗体捐献意愿的捐献者,由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红十字会)协助联系遗体接收。对于没有遗体捐献意愿或不符合遗体接收条件的捐献者,由所在医疗机构将其遗体移交其家属。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红十字会)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七、缅怀纪念
    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红十字会)应向捐献者家属颁发捐献证书,将捐献者的信息铭刻在器官捐献纪念碑、纪念林、纪念馆或纪念网站上,并为捐献者家属提供缅怀亲人的场所,组织开展悼念活动,缅怀和纪念器官捐献者。
    八、人道救助
    各省(区、市)根据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政策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对贫困捐献者家庭的人道救助办法。人体器官捐献者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委托代理人可向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红十字会)书面提交困难救助申请,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红十字会)对其家庭贫困情况评估核定后,给予一定的经济救助。
 
附图:
 
           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工作流程图
 
 
 

 
 
 
 
感谢一下单位对红十字事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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